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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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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什么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非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范围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列举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非主动公开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答复(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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