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奖励按照规定,由低到高分别是: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
年终一次性考核,获得优秀的同志可以被看作是受嘉奖一次,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以记三等功。
在工作中,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
此外,公务员的特殊荣誉称号是奖励最高的级别等次,比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最低的授予机关是省级以上机关。所以人民满意公务员有两种,一种是某省人民满意公务员,另一种是全国人民满意公务员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