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